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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
營利事業適用房地合一稅2.0之房地交易損益,不得與一般營利事業所得及虧損互抵計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自105年1月1日實施至今,仍有因不諳法令或疏忽,誤將房地合一稅計算之房地交易損益,與營利事業所得或虧損互抵,致申報錯誤遭補稅情形,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多加留意。
詳細內容15
2025.01
個人申報房地合一稅,常見誤報房地持有期間之費用
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計算交易所得額時,係以房屋、土地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計算,而房屋、土地持有期間所發生之支出或非屬交易房屋、土地之費用,不得列為房地交易費用,自交易所得中減除。
詳細內容10
20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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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
出售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應申報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或房地合一所得稅?
個人於106年5月繼承取得母親於104年10月買入之房屋、土地,並於113年5月將該房屋、土地出售,究應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或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詳細內容25
2024.11
僅「直系尊親屬」設籍,不得適用房地合一自住房地優惠稅率
個人出售房地適用房地合一自住房地免稅額新臺幣(下同)400萬元,超過部分以10%稅率計算,須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期間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又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項優惠,如僅有「直系尊親屬」設籍及居住於該房屋,尚不符合規定,無法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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