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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適用房地合一稅2.0之房地交易損益,不得與一般營利事業所得及虧損互抵計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自105年1月1日實施至今,仍有因不諳法令或疏忽,誤將房地合一稅計算之房地交易損益,與營利事業所得或虧損互抵,致申報錯誤遭補稅情形,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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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申報房地合一稅,常見誤報房地持有期間之費用

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計算交易所得額時,係以房屋、土地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計算,而房屋、土地持有期間所發生之支出或非屬交易房屋、土地之費用,不得列為房地交易費用,自交易所得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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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相關租稅優惠措施要件,報你知!

近年房市買賣熱絡,民眾常有換屋需求,換屋族關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有哪些租稅優惠,可以減輕售屋或換屋者的稅負,為自己增加換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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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應申報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或房地合一所得稅?

個人於106年5月繼承取得母親於104年10月買入之房屋、土地,並於113年5月將該房屋、土地出售,究應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或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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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直系尊親屬」設籍,不得適用房地合一自住房地優惠稅率

個人出售房地適用房地合一自住房地免稅額新臺幣(下同)400萬元,超過部分以10%稅率計算,須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期間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又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項優惠,如僅有「直系尊親屬」設籍及居住於該房屋,尚不符合規定,無法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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