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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自地自建」之土地、房屋,符合一定條件才能申報房地合一稅適用稅率20%

近期有民眾將持有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自行興建房屋後(下稱自地自建),連同其他名下數筆土地一併出售,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誤將所移轉之其他房地,全數依較低稅率20%申報繳納稅額,經國稅局查獲,遭補徵本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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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交易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應依規定課徵房地交易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防杜個人及營利事業藉由交易其具有控制力之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實質移轉被投資營利事業之中華民國境內房屋、土地,以免稅證券交易所得規避或減少房地交易所得之納稅義務,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明定,於該法條自110年7月1日施行後,凡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之交易,視同房地交易,應課徵房地交易所得稅,不適用同法第4條之1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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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出售多筆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地,且屬於分開計稅合併報繳者,其交易損失,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按房地持有期間不同,適用45%、35%或20%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營利事業出售多筆適用前述規定計算之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損失,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不足部分,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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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出售多筆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地,於計算交易所得時,應正確歸屬成本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多筆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地,於計算交易所得時,應正確歸屬相關成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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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應如何判斷適用稅制及計算持有期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如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即應適用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若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則適用舊制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課稅,而此所稱之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係指「最近一次」繼承或受遺贈時之被繼承人或遺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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