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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免徵營業稅貨物或勞務,除符合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規定外,仍應依法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除符合同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外,縱該貨物或勞務經核准免徵營業稅,其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仍應依法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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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經核准由總機構總繳之營業人,所屬分支機構仍應依規定申報分支機構銷售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8條規定,已向財政部申請核准總繳之營業人,應由總機構就總、分支機構之銷售額,合併向其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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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營業時,如以存貨及資產抵債,或分配給股東或出資人, 應開立統一發票

營利事業結束營業時,將存貨、固定資產抵償債務及分配給股東出資人,因該等行為均與銷售貨物相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須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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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管理委員會提供頂樓平臺與電信業者裝設基地台收取租金,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大樓管理委員會將屋頂出租給電信業者裝設基地台收取租金,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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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之法定遲延利息,非屬營業稅課稅範疇!

財政部112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11204662230號令核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受人遲延支付價款,基於雙方約定或經訴訟、非訟程序而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向買受人收取之遲延利息,尚非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本文規定之銷售額,不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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