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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提供服務取得銷售獎勵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依經銷契約按進貨累積金額取得之獎勵金,則按進貨折讓處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提供服務而取得銷售獎勵金,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惟如係依經銷契約按進貨累積金額計算而取得之進貨獎勵金,則應按進貨折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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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網路申報已經可採營業人或營業人之負責人所持有之信用卡繳納營業稅,請多加利用喔!
依財政部113年4月12日台財資字第1130001073號令發布修正「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第3點及第14點規定,透過營業稅電子申報繳稅軟體(以下簡稱營業稅報稅軟體)以信用卡繳納營業稅已可使用營業人或營業人之負責人本人持有已參加信用卡繳稅之發卡機構所核發信用卡繳納稅款,但需注意僅能使用一張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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