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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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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
誤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補救做法?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或稽徵機關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不得轉供他人使用,如有違反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詳細內容31
2024.05
營業人負擔所屬員工以自有車輛工作的加油費及修理費,取得符合規定的進項憑證可提出扣抵
營業人所屬員工使用自有車輛從事與業務相關工作,如雙方書面約定車輛加油費及修理費由營業人負擔,該項費用支付的進項稅額可由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詳細內容27
2024.05
營業人將其產製或購入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視為銷售貨物並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以其產製或購買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
詳細內容20
2024.05
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可適用零稅率,並應開立零稅率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可適用零稅率,並應開立零稅率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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