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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如期報繳營業稅,如何分辨加徵的滯報金及滯納金?彙整一次看!

營業人常有詢問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營業稅申報繳納,遭稅捐稽徵機關加徵滯報金及滯納金,是否為重複處罰等疑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為利營業人瞭解,分別將二者性質及內容說明如下:
一、 滯報金:係納稅義務人違反租稅申報義務時對其加徵金錢給付義務,目的在確保納稅義務人「依限履行營業稅申報義務」。因此,營業人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依同法第49條前段規定,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
二、 滯納金:係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納稅款時對其加徵金錢給付義務,目的在促使納稅義務人「準時履行繳納稅款義務」。因此,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依營業稅法第50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又滯納金數額計算,應自繳納期限屆滿的次日起,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

滯報金、滯納金二者大不同
  滯報金 滯納金
法條規定 營業稅法第49條 營業稅法第50條
稅捐稽徵法第20條
構成要件 營業稅納稅義務人未於法定期限內,履行申報義務 營業稅納稅義務人未於法定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
計算方式 自申報期限屆滿的次日起,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 自繳納期限屆滿的次日起,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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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貨附送之贈品或舉辦抽獎贈送獎品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貨附送之贈品或舉辦抽獎贈送獎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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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代辦海外留學、遊學服務,收取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應依法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代辦海外留學、遊學服務,收取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4條規定,屬在境內銷售勞務,應依法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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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申報營業稅可併同上傳應檢附之證明文件,節能減碳多便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透過網路申報營業稅,其非經海關零稅率銷售額及固定資產退稅,可透過「營業稅附件上傳軟體」併同上傳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免提供紙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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