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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借款購買不動產,留意相關利息支出列報方式

近來商用不動產租賃市場行情看漲,許多營利事業為避免日後受租金高漲衝擊,或為賺取未來高額租金收入而購置商用不動產,部分營利事業因資金不足而向金融機構借貸資金支付利息,該等利息支出於申報所得稅時應依所購置不動產的用途採用適當的列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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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為擴廠購置房地並拆除重建,其舊屋購價與拆除費用應列為新建房屋成本

營利事業因擴產新購進他人土地及其地面舊建物,若不符合營業需求,而拆除新購置土地上之舊建物另為重建者,其舊建物購買價款及拆除費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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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有條件招待經銷商或客戶之費用,非屬交際費範疇,應依規定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之費用,若以達到一定業績為條件的獎勵或酬庸性質,非屬交際費範疇,應以「其他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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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4月12日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公告作業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之案件,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於113年4月12日聯合辦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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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租稅優惠,應留意相關申請及申報程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規定,公司於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符合相關資格條件,依規定申請適用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購置自行使用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設備投資抵減者,可分別按當年度支出金額25%及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兩者合併適用或與其他投資抵減合併適用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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