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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被繼承人所遺上市櫃股票抵繳遺產稅之計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抵繳遺產稅,其抵繳價值以該股票核課遺產稅之價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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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生前投保境外未經核准壽險保單,受益人領取的死亡保險給付應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其所指定受益人所領取的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係配合保險法第112條而定,故保險契約必須適用我國保險法規,並經金融保險主管機關核准者,才可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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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留下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也要申報遺產稅?

許多民眾在辦理長輩遺產稅申報時,常會發現遺產中留有道路或公園預定地等「公共設施保留地」,並誤以為這類土地因為使用受限就一定不用繳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受法律限制,土地所有權人無法像一般土地一樣自由使用、收益或處分,因此法律特別給予租稅優惠。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但在申報遺產稅時,仍應將該筆保留地併入遺產總額計算,再以同樣的金額列為扣除額;若該公共設施保留地於所有權人生前已經政府公告徵收確定,尚未領取的補償費屬於被繼承人之遺產,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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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2年內變更保單要保人為特定親屬,應併計遺產課稅

常有民眾誤以為透過變更保單之「要保人」即可達到資產傳承目的,卻忽略其中涉及之贈與稅與遺產稅申報義務,因而遭到國稅局依法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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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贈與境外公司股權,仍須申報贈與稅!

國人贈與境外公司股權,常誤認因贈與標的公司設立於國外,不必申報贈與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及第24條規定,凡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之國民,不論贈與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當同一年度內贈與財產總額超過免稅額時,須自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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